关于印发《物业维修资金银行业务规范化管理考核细则》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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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物业维修资金银行业务规范化管理考核细则》的通知
各专户管理银行: 现将《物业维修资金银行业务规范化管理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物业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12日
物业维修资金银行业务规范化管理 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连云港市市区物业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专户管理服务质量,确保资金安全,更好地服务业主,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连云港市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 本考核细则适用于连云港市物业维修资金代管机构委托承办维修资金归集、核算、支出业务的银行。 第三条 连云港市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物管中心)负责考核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规范化管理考核内容包括: (一)维修资金归集管理情况; (二)维修资金核算管理情况; (三)维修资金支出管理情况; (四)维修资金信息化系统管理情况; (五)其他服务情况。 第五条 规范化管理考核采取以日常考核为主、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调查暗访、业主投诉、业务台帐、考核组评价等方法,全面综合评定,考核结果及时向各专户银行通报。 第六条 专户管理银行规范化管理考核按半年、年度进行。 第三章 考核方法及标准 第七条 半年考核总分采取百分制,年度考核为上半年及下半年考核的平均分。 第八条 考核工作按考核内容制定具体扣分标准(见附件),在基准分上进行扣分,考核得分低于70分为不合格。考核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严重违规,并直接判为不合格: (一)违反维修资金政策法规或疏于管理出现重大业务差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 (二)挪用维修资金开展其他金融业务的; (三)由于专户管理银行原因造成资金差错且15天内得不到纠正的; (四)拒不配合开展审计或不提供相关审计业务台账、数据信息的; (五)窗口服务差,形成有效投诉或被新闻媒体、网络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对维修资金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违规行为。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九条 半年考核不合格的专户管理银行,须进行整改同时暂停新增维修资金归集业务。服务期内累计三次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与其签订的维修资金管理协议。 第十条 半年考核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各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本考核细则规定对半年的物业维修资金承办工作进行自我总结测评,并将结果及相关资料报市物管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考核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考核细则由市物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市区物业维修资金专户银行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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